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
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
货币资本;3、主要
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
资产管理或者其他
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
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
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